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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他们商标的人有什么下场?

恶意抢注他们商标的人有什么下场?随着我国的法规法条不断地完善,等待他们的都是严厉的惩罚,不光会有巨额赔偿,还会面临刑事责任。其实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何为恶意,我们的企业禅精竭虑把商品做大做强之后,某些人看到了反而起了坏心思,利用我们的漏洞在别的领域也注册和我们相同的商标来打擦边球,或者更有甚者企图扰乱市场误导消费者,让我们的企业和商品蒙受巨大的损失还有可能一蹶不振。上面说的恶意抢注是最严重的一种,还有一种就是一些不良的个人或企业看到你的商标有潜力,所做的商品和服务已经初具规模,这些人通过查询之后,在相关的领域恶意抢注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之后找人私下和我们谈转让商标事宜,反正他注册商标一共的成本也就一两千元,但是他可以狮子大开口要你个几万,几十万不等。这个时候一些对商标法不是很了解的企业家就会同意他们的要求私下解决,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还纵容了这种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小企业把自己的产品做成和我们商标近似的模样,比如说国外的快餐大品牌“肯德基”,就有些快餐做出“肯德鸭”来误导消费者。以上这几种行为都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随着我国的法规法条不断地完善,等待他们的都是严厉的惩罚。我希望广大的品牌创始人只有多学习商标法,才能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只有多学习才能知道怎么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来保护我们品牌。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很可怕,但是我们只要有理有据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拿回我们的商标的。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恶意抢注商标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的行为,因为这一行为让原商标持有的人受到了利益的损害,并且可能损失巨大,那么抢了商标的人就是坐收了渔翁之利,有很多人不会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而是一味的忍让,商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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