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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6]310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65号)、《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常熟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理的案件范围



鼓楼区法院、常熟市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关于级别管辖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05]427号)的规定,鼓楼区法院、常熟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审判机构和人员配备



1、为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鼓楼区法院、常熟市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有条件的应当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庭。



2、鼓楼区法院、常熟市法院应选配审判经验丰富,各方面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并注意保持审判队伍的稳定性,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鼓楼区法院、常熟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其审判能力的不断提高。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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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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