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热线 18013892489
专利侵权著作权维权商标保护商业秘密
海关备案不正当竞争律师团队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抢注如何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抢注如何判定?

一、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抢注如何判定?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入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入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入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

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抢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如果自己的商标权也遭受到他人的恶意抢注,那么就需要对他的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如果符合法律当中的法定要件,这个时候就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进而获得民事方面的赔偿,这里的恶意是指在主观方面,在客观方面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软件著作权不能够完全的归属于知识产权当中,因为本身软件著作权是属于具备着自动保护的资格的,著作权不需要经过别人的确认但是仍然需要到当地的有关部门对著作权进行登记。而著作权登记当然也不是免费向您开放的,所以我们在登记著作权的时候就需要提前了解一下,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


·专利发明人职务发明条件有哪些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专利无效抗辩 被诉侵权人可以以专利权过保护期、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


·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一、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软件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但是要通过增资的形式入账,直接申请的著作权是无法直接入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


·商标到期后续展会重新发证吗?
      商标到期后续展会重新发证吗? 一、商标到期后续展会重新发证吗? 不需要,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到期前进行续展的,商标局是不会以放新的注册证,旧的商标注册证是继续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起始时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起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侵权行为其实对专利权人的损害是很大的,另外这也会对我国的相关法律造成破坏,毕竟对专利权,其实在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很多法律都是有提供保护的。但现实中,有些行为我们从表面上看来确实是构成了专利侵权,不过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其实并不能视为专利侵权,那究竟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


·软件著作权到期日期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


·外观专利换商标算侵权吗
      算侵权。《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牲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就包括有专利权、著作权等。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用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侵犯...


·商标权侵权的情形都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的情形都有哪些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


专利许可驰名商标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
技术合同域名纠纷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