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热线 18013892489
专利侵权著作权维权商标保护商业秘密
海关备案不正当竞争律师团队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弯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有严格的标准的,我们在进行责任划分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那么,弯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有哪些呢?我们该如何进行划分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弯道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六)模糊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

同样一起交通事故,过去在划分各方责任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会再出现,《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将于元旦起正式实施。

《规则》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

其中,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过去在实践中,交警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往往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出台,为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

综上所述,关于弯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我们要注意,首先,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那么那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交通人伤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人伤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一、交通事故脚扭伤赔偿什么?
      一、交通事故脚扭伤赔偿什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


·随着汽车的普及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也随着频频发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事件也是很常见。那么今天就交通事故从而导致工伤,我们如何获取理赔,理赔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这个问题中涉及到了工伤这种情况,我们先就工伤标准来简单陈述下: 符合工伤条件的具备以下几点: (一)上下班途中,由单位到家...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应扣几分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应扣几分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应扣几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通常指不按车道行驶,压线、骑线行驶,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4312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2、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


·赠与现金要交什么税
      个人所得税。接受赠与的现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中不管是造成了人员受伤还是财产损害,此时当事人都需要花时间来对事故作出处理。这样就会耽误当事人本身的工作,构成误工。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偷逃税补交刑事处罚吗
      偷逃税补交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一、交通事故对方留下后遗症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留下后遗症怎么办?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如果出现后遗症的话,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获得以下的赔偿:1、在治疗期间以及康复阶段,受害者耽误的工作时间以及收入;2、在治疗期间,因为行动不便,受害者聘请护工照顾自己的生活所花费的护理费用;3、受害人及其陪护的人员因为治...


·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分为三类:1.法律禁止的人员主要是公司的高级工作人员以及与证券信息相关的人员。2.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3.法定禁止的行为.主要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及其有关的交易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


专利许可驰名商标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
技术合同域名纠纷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