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热线 18013892489
专利侵权著作权维权商标保护商业秘密
海关备案不正当竞争律师团队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应届学生而言,可能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了解不

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应届学生而言,可能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了解不深。那么,就由我来跟您讲解一下吧。在应聘工作进入单位以后,用人单位都会和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划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所要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里的劳动合同订立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前,都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是可以参考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劳动合同订立内容要求来签订。合同一旦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除了划分双方所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是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的,但是任何一项赔偿都是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为工伤。因此我们员工在受伤之后首先应该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然后申请赔偿。那么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


·不属于工伤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工伤范围有哪些? 一、不属于工伤范围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工作中因公受伤是很正常的事,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因工受伤后该怎
      工作中因公受伤是很正常的事,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因工受伤后该怎么办,工伤赔偿是主动找公司吗还是找谁赔偿,工伤赔偿细则如何,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阐述下受伤后工伤赔偿该怎么办,办理程序是怎样以及工伤赔偿内容。 一、工伤赔偿是主动找公司吗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什么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什么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


·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与双方义务是什么?
      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与双方义务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钢筋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


·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发
      说起来,在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纪通常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一般提到退休人员,您的第一印象就是老年人,老年人在退休以后的正常生活应当是颐养天年的,或者说寻找一些其他的兴趣爱好来丰富自己的生活。如果犯罪的话,那么肯定会对自己有影响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退休后判缓刑工资咋...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标准验收是什么?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标准验收是什么? 任何工程都有质量安全的问题出现,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在投入使用后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严重情况还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因此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规定说明,对于家居装饰装修工程也有一定的规范标准,保证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那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质...


·根据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何承担?创业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成立公司之外,许多人还会以经营商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创业。个体 工商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会有债权债务等问题,但由于个体工商户与公司不同,在债务的处理上也不相同。那根据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何承担?一起通过以...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职怎么办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职怎么办如果合同没到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应当按照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赔偿单位损失。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一、试用期工伤事故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1、工伤赔偿同员工有没过试用期没有关系,只要等级相同,补偿金额是一样的; 2、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


·股东变更需要工商局登记吗?需要哪些材料?
      股东变更需要工商局登记吗?需要哪些材料?股东变更需要工商局登记吗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 《公司法》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专利许可驰名商标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
技术合同域名纠纷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