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作为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和商业信誉的载体,是企业的核心灵魂。因此,商标、商号问题上的主观恶意冒用或被动侵权层出不穷。而企业能做的就是增加对商标、商号的认知程度,已主动保护的方式来避免我国商标、商号立法上的漏洞,尽量减少损失。
商号,厂商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最显著的名字,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商号也是自己营业与他人营业相区分的标志。好的商号在市场竞争中不但能起到区别作用,还有很好的广告作用。也正因此,企业在登记名称时往往选择的是一个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和丰富内涵的商号。我国有关商号保护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而且商号只有一个。
正是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了这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 正是因为《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各自独立并行的法律调整制度,商标和商号的立法分立,必然导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商号和商号的冲突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出路是立法。
对于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还需要参考国际规则。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使用而确认权利的可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商标权在先,应当禁止他人将与该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以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否则,就有混淆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