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
侵权复制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制品。如: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因侵权复制品引发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侵权复制品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举证不能’,即不能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取得合法授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复制品人的责任之一是必须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损失的计算,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五十万元以下);
3、当事人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著作权纠纷的调解
著作权法原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现规定为“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邻接权争端。无论发生著作权、邻接权合同纠纷还是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
证据,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侦破活动中,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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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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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