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由于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征地征收也是愈演愈烈,当然征地征收也会给予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为充分保障人民的利益,各地也会制定相关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补偿的标准是不相同的,补偿标准也不断的在修改,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农民能在征地拆迁中得到应有的补偿。下面就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1998年带来详细论述。
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1998年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以上是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1998年的具体详细论述,因补偿标准不同,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合肥市发生了征地征收需要得到合法的补偿的可以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以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另外征地补偿是按照用地用途来进行赔偿的,如果还有更多相关征地补偿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访问网的律师。
            
·异地离婚行不行
      异地离婚行不行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异地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土地使用权到期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并且土地使用权是具有一定的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土地资源的配置,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是要使用土地都需要有土地的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费用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来告诉您。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
 
            ·现房比期房好卖很多,这是所有玩房地产人的共同印象。为什么会出
      现房比期房好卖很多,这是所有玩房地产人的共同印象。为什么会出现现房比期房更容易卖的情形呢,追根究底完全是由于二者的差异造成的。那么期房与现房有什么区别呢?法律中对期房现房又是怎么定义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期房
期房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
 
            ·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虽为国家所有,但是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国家会根据土地规划的不同将土地使用权,即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所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配,以下将说明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哪些:
一、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集体土地使用证超范围如何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证超范围如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建筑是指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的建筑。集体土地使用证超范围使用建房是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就是私自超出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范围进行建房,不符和法律规定,不能得到确权登记。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建筑是违章建筑,因为有集体土地使用...
 
            ·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农村土地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每个省市相关标准都不大一样。那么福建省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通过查阅龙岩市国土局相关文件,在下文给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龙岩市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按...
 
            ·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在国家进行一些大的建设项目时,需要对一些土地进行征收,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的问题。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主人来说,补偿费用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淮安市征地补偿标准给您参考,希望可以让您对相关的内容更加了解。一、淮安征地补偿标准全...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允许的吗?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允许的吗?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一种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这是需要通过征地才能获得的,也就是国家通过征收土地,给付被征收者补偿获得的,因而具有土地取得的成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您比较希望了解的,那么,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
 
            ·天津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一般就是指农村的农业用地,如果不是迫不得已的情况更政府都是不允许占用耕地的。对耕地的占用是政府在权衡过相关裨益以后谨慎做出的决定,就像是我过天津省有部分公共工程在修建的时候占用的就是农民的耕地。这就一度导致人们非常关心天津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是如何规定的?一、天津征地补偿标准耕地...
 
            ·外地的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若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将会被列...
 
            ·土地使用证的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的类型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