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热线 18013892489
专利侵权著作权维权商标保护商业秘密
海关备案不正当竞争律师团队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介绍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介绍土地的问题一直是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我们一般不管是商业用地或者居民用地,工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都是有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并且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不能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的,那么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呢?具体的相关规定又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一些具体内容。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由双方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确定。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出租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您对于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了一定的了解吧,可以看出不是我们想出租建筑物就可以出租的,首先要有人民政府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有合法手续的和产权证明的要依法申请,如果出租地上的建筑物,那么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多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出租建筑物,保障自己的权益不收侵害。


·兰州市征收土地政策的补偿是怎么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岛征地补偿最新标准2023怎样规定的
      青岛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怎样规定的不同区域和不同土地类型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具体需要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或拨打相关电话进行查询。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


·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些是以划拨地方式取得的。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后,划拨地土地并没有使用权限的限制,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很重要的。有时,会把划拨来的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进行使用。在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


·商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
      商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一、什么是商住房 对于商住房有两种解释:一是既可以作店面,又可以作住房(商住两用).二是楼下是店面,楼上是住房,产权为同一人。 一般来讲,土地原有的规划性质,如商业、综合、住宅这几类,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后,是无法改变的。但出于市场的不同需...


·异地怎样起诉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是可以协商一致去当地民政局离婚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是在异地的时候,一方又想要诉讼离婚,这种情况下,你知道应该怎么办吗?对于异地怎样起诉离婚,我们将在下文为你解这个难题。 一、异地怎样起诉离婚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


·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程序是怎样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程序是怎样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一)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征地补偿标准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滠口、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湖、前川。 补偿标准:耕地:47250元/亩;菜地:51975元/亩;果园:51975元/亩;茶园:51975元/亩;精养鱼池:51975元/亩;林地:51975元/...


·土地纠纷找谁?
      土地纠纷找谁? 过去,祖辈们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过了一辈子,对他们而言,土地边界的一点点也会争的面红耳赤,因为那是饭碗和尊严。现在,土地纠纷仍然时有发生,文明时代下,我们不提倡武力解决,那么发生土地纠纷找谁呢?下面我们为您提供土地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纠纷找谁 土地...


·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时,需要签署一份土地承包合同,通常合同中会写明承包期限。到期后双方可以通过写一份解除合同来协商解决,但是必须符合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范本的规范。可能很多农民朋友不太了解解除协议怎么写,下面我们结合一篇范文给您讲一讲。 一、解除...


·嘉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是什么
      嘉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权主要是针对农业用地的,实际上我国所有农村的基本农田都是以承包的方式承包给本村村民的。按照国家针对集体用地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农业用地一般情况下是只能承包给本村村民的,不过有些特定情况之下也可以例外。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嘉兴农村土地...


·个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个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实际上我国民众对所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是非常有限的,可是,现如今尤其是土地资源的浪费是显得比较严峻的。我们必须从上到下都能够正确的认识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才是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接下来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个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


专利许可驰名商标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
技术合同域名纠纷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