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热线 18013892489
专利侵权著作权维权商标保护商业秘密
海关备案不正当竞争律师团队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一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那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同时土地也让他们有一种归属感和幸福感。多地推行新的土地确权政策以及承包制度,接下来就以广东省为例,具体来了解一下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明年3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

在广东省新一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中,三水被确定为全省18个试点县(区)之一,为佛山唯一一个试点区,整区推进确权登记。

通过确权,三水将能够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份额占有形式长久固化到家庭中,从而为进一步做实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打基础。从长远来看,确权也将为三水创新基层治理、推动农村发展、化解农村矛盾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计划,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在2015年3月底前可领取“身份证”, 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二、改革:实施确权登记但不会重新分地

区农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水在多年前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农民以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经济社,统一对外发包。

根据日前印发的方案,本次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将尊重三水区已全面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客观事实,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不打破现有土地关系,不重新分地,维持现有土地经营体制。

方案规定,三水区将以现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资产管理台账、权属证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总面积和空间位置,采取“确地到社、量份到户”的确权确地方式,明确每户承包土地份额,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三、举措:以户为单位按份共有股权

根据方案,确权登记工作将重点对1997年、2005年两个时点的入股土地面积、在册股东名单、股权配置数量等逐一整理核对,形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原始基础材料。

方案显示,将通过引导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表决,统一界定成员资格,对在册户籍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经公示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在核准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后,将按照均地均分原则,统一设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数,再以户为单位,计算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总份数,按份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每户所占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总数长久不变。

四、利好: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三水已开始实行农地由无偿分包转为有偿投包,1997年又实施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如今三水已模糊了以户为单位获得的承包土地面积,农户充其量只能说出自己有多少“股”。

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变得模糊,农地股份制推行至今的另一个问题是,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配股方式五花八门。

前不久,三水区宣布将力争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届时三水约35万亩农用地将可领取“身份证”, 24万余农业人口将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此次确权登记将进一步理顺农村股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重新明确每家每户拥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让农民知道其承包地占经济组织总承包地的比例,吃上“定心丸”。

五、分析:“确地不分地”原则下的三水选择

三水提出了确定农户承包经营份额的确权方式,为何不选择分田到户?

对此,区农林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三水实施农地股份制改革多年,土地利用早已打破家庭界限,很难重新分田到户。另一个现实情况是三水的鱼塘较多,很难切割成几块分给不同的农户。另外,三水在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专题调研中,村民普遍认可现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认为既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又保障了农民非农就业后的收益。对现阶段分田到户的做法觉得不可行,会产生很多弊端,如加剧土地碎片化,即使分到地也难使用、难用好。

有关人士表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分割到家庭的现实情况下,三水此次确权将打破集体所有“人人有份、人人无份”的局面,将承包经营权以份额占有形式长久固化到家庭中,为进一步做实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六、确权登记工作时间表

1、组织发动阶段(2014年8月)

各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于今年8月中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资料准备阶段(2014年9月底前)

收集与确权登记工作有关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权属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置等资料。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图形纹理的形式勾绘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3、实施颁证阶段(2015年2月底前)

将承包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和档案资料录入电脑,制作公示图和公示表,由村组审核后进行初次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地籍号、确权面积、地类、土地经营方式、按户占有的土地承包份额等信息。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总结阶段(2015年3月底前)

建立区、镇(街道)两级联网的全区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各镇(街道)全面开展自查,形成工作报告,于2015年3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土地确权制度的提出是为了让农民更好的拥有土地,并且合理的利用土地,同时他们也应该对广东省 农村土地承包的详细规定有所了解,这样才有利于他们在这片土地上创造属于他们自己的独特价值,更加能够改善和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

·韶关马坝石堡征地补偿是多少?
      韶关马坝石堡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耕地(含利用水田种植的菜地、桑田、果园)补偿51600元/亩。2、鱼塘(含水田开挖的鱼塘)补偿56300元/亩。3、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29334元/亩。4、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13800元/亩。5、集体建设用地...


·2023年因修建地铁而拆迁农房,具体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因修建地铁而拆迁农房,具体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企业土地使用证超期怎么办?
      不管是住房、工业,还是营业类型的土地,都是有使用期限的规定的,企业类型的土地也不例外,此时,原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否则该面积土地的使用权会被国家机关收回,具体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证超期怎么办? 一、土地证会过期吗 《物权法》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是续多少...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在当代社会,关于土地的使用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中国,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在使用这两种类型的土地的时候,都会分别发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使...


·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周口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各县(市)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以县(市)政府文...


·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很多案件中,我们都会看到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这就涉及到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相信很多人并不清楚。为了帮助您准确了解相关内容,我们搜集了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一、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可以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可以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可以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是可以的,但要符以下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如何诉讼催收异地债务
      如何诉讼催收异地债务 在非诉讼催收未见效果的情况下,要果断的启动诉讼手段,即打官司。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诉讼财产保全,如经过调查,确认对方有一定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可以考虑诉讼财产保全。保全对方财产可以使我方占据主动且能保障判决的效果。但在异地催收中,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成了一个...


·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有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要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如今不少农村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被征用拆迁,每户家庭会拿到一笔征地补偿款。那么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下相关知识。一、独生子女...


·土地使用权年限30年的房子么?
      土地使用权年限30年的房子有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是无限期的。以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购房者要想知道自己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用终止日期扣除已使用...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一、民事诉讼立案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


专利许可驰名商标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
技术合同域名纠纷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