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可以获得监狱的审核,从而得到减刑,那么对于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服刑人员,具备减刑资格的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对于相关申请需要提前申请,获得的减刑时间根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减刑的时间多少,那么对于国家规定的具体减刑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下面就来看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1-2]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所以,对于减刑的具体审核需要详细的资料,对于审核过程中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会被退回;而且,当对于申请材料持怀疑态度时,根据法律应当立即对罪犯进行审查,防止因渎职的原因从而给没有获得减刑资格的罪犯进行了减刑,最重要的是,对于罪犯的申请减刑的立功的材料或者表现优异的事实是否来源正当和合法。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的执行也是为了确保这一准则不被破坏,从而可以看出减刑的具体条件不复杂,即申请材料合法即可。
·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会被判刑吗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等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要按照刑法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
·从犯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才会出现从犯,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旦认定为从犯的,那么对其的量刑肯定是会比主犯要轻一些的。而具体在对从犯量刑处罚的时候也要实际考虑犯罪情节,那么从犯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从犯的量刑情节都有哪些
(一)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又...
·新刑法团伙生产假药罪怎么判刑
新刑法团伙生产假药罪怎么判刑?团伙生产假药罪的判刑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
·寻衅滋事罪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念什么
虽然我国目前还保留了死刑,但此时也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而在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要求必须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的复核,这就是死刑复核制度。那法律上规定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刑事诉讼中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要多久?
刑事诉讼中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触犯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受到相应的判决,但当事人也拥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力,一般是聘请专业的律师,通常从法院的判决下来之日起就可以与律师配合进行案件相关的准备了,时间越早越长准备的就会越充分,辩护的成功率也会越高。二、刑事案件律师开庭前...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强奸属于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然而想要深入了解强奸罪的,必须要先知道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介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
·故意伤害刑事起诉状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故意伤害刑事起诉状的主要结构是什么?(一)首部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二)正文1、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
·刑事辩护与代理内容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辩护与代理内容的区别是什么?(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差异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